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车管理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对校园电动车(不包含新能源电动汽车)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车综合整治,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基础上安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包括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助力车及电动摆渡车。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私自改装电动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做好校园电动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规范停放等管理工作,使用信息化手段、采取视频监控等技防方式加强智慧化管理,负责校园电动车登记管理及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完成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内电动车的登记审核;
(二)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不规范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教育整治;
(四)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域(学生公寓、教师公寓、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宇)内的消防安全和电动车违规停放的巡查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校园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实行校园电动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保卫处负责电动车登记备案。
第七条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归属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各单位审核;
(三)保卫处审批;
第八条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电动车的,需提供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登记,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未申请登记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原则上一人限登记一辆电动车。
第十一条使用人离职或关系不在学校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注销其名下电动车。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入校园电动车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驾驶电动车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
(二)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五)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六)不得饮酒驾驶、牵引动物驾驶、手持电话驾驶;
(七)不得有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八)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做好防护措施,禁止运用电动车拖带车辆;
(九)两轮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12岁以下),其他电动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车从事未经允许的校内商业行为;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各校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限行时段。在限行时间段内校园内所有车辆禁止通行,根据实际需要,保卫处可以对电动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临时管制。
第五章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各项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及校园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西固校区、白银校区除学校各部门公用报备车辆,其它各类电动车必须统一停放在校内指定停放点,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教学楼、宿舍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第十八条学校公用车辆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并应事先检查充电器及连接电源线是否完整良好,导线、插头破损及时更新修复,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充电期间要有人值守;损坏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的,肇事者须承担全部责任;禁止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一经发觉将撤销该车通行证,不得再次办理。
第十九条严禁车辆在校内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各单体楼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周边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条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一条长期不用的电动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于长期停放废旧无主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保卫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对于违规电动车可采取违规告知、锁闭、禁止入校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一律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