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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0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
   (一)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八)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 外 活 动
   第一节 学 生 社 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 娱 体 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 工 俭 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 会 活 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物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 园 秩 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查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查看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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